這也是3月初阿肯色州通過「12周墮胎禁令」以來,美國又一個推行嚴格墮胎法的州。在「心跳法案」之下,除非妊娠對母體健康有重大危害,包含性侵受害者在內,新法將禁止孕婦在懷孕6周左右,向已出現心跳反映的「胎兒」進行人工流產,以做為對寶寶「生命權」的強制保障。
這項法案預計在今年8月1日正式推行,屆時,北達科他將成為全美墮胎管制最嚴格的地區。但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3年的著名判決《羅訴韋德案》(Roe v. Wade)的解釋,各級政府的「墮胎禁令」僅能在懷孕20至24周才可施行,因此北達州的新法也引發各界違法、違憲的無效質疑。
《羅訴韋德案》
1973年的《羅訴韋德案》將婦女的「墮胎權」歸類於隱私權的範圍,因而受到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國家保障。根據這項判例,胎兒約在懷孕24周(第二孕期,Second trimester)才具有脫離母體的「個體存活可能」,各地方政府在這個期限之後,才得以用「保障胎兒生命權」的理由「禁止」孕婦施行人工流產。
《羅訴韋德案》開啟了美國墮胎問題的濫觴,支持者認為這屬於女性身體與健康權力的尊重,但反對者卻質疑該判例形同「殺嬰」,不僅不尊重生命,也引發了關於人性與道德選擇的論戰議題。
心跳法案難生效
「這是北達科他州人民的意願!」共和黨籍的州長達林普表示,北達科達州明年11月將發起全州公投,決定是否將母體中的「受精卵」視為有生命的「個體人」。倘若這項公投能順利過關,則北達科他州將會間接地全面禁止任何墮胎行為的發生。
但達林普和心跳法案卻引發各界的反彈,民主黨籍的北達州參議員海特坎普(Heidi
Heitkamp)就直言「這個法案太超過!」並準備與反對團體共同發起無效訴訟;同時,法界人士也認為這項政策過於激進,與《羅》案牴觸不說,其法案內容更有明顯違憲的嫌疑。
反墮胎團體不支持
不僅反對派抨擊,心跳法案的通關也引發全美反墮胎團體的一片質疑,包括全美生命權利協會(NRL)、美國生命聯合會(AUL)與天主教教會都表示「不會支持心跳法案」。相關反墮胎團體認為,該法案過於激烈、武斷,除了刺激意見對立之外,對於提倡生命權「很難有正面作用」。
反墮胎意見表示,比起強力限制,他們希望藉由其他更正面的方式來達到反墮胎、保障生命權的目的;像是對具體診所與醫事人員進行控管,以限制「地下墮胎」的風險與氾濫,或者是給予孕婦「冷靜期」、墮胎前需先照胎兒超音波等,也能讓準媽媽們有機會為孩子「多想一想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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